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未按照本规定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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