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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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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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