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04-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