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特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04-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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