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特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04-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