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十七条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十七条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部门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04-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