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十八条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十八条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迅速、如实发布事故消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04-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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