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该经营单位予以处罚,直至责令停产停业、予以查封并吊销其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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