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检举地区封锁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报复陷害的,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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