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实行地区封锁所收取的费用及其他不正当收入,应当返还有关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无法返还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收缴。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