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2018-09-18 共 1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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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第二条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 第二条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第二条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 第三条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 第三条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 第四条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 第四条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 第五条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条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 经营者未依照本规定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进行申报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第六条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对本规定确定的申报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条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