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