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发行的境内上市外资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买卖,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内资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5-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