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

第二条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 第二条 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以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但是,拟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面值总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前款所称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包括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公司增加资本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总额应当控制在国家确定的总规模之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5-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