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年会,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以上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公司应当将提案中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4-08-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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