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1994-08-04 共 3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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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境外上市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五... 第二条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第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可以向境外特定的、非特定的投资人募集股份,其股票可以在境外上市。... 第三条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第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募集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以下简称境外上市外资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 第四条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或者其监督管理执行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与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达成谅解、协... 第五条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第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材料... 第六条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第六条 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建为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 第七条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第七条 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内资股... 第八条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第八条 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的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第九条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第九条 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 第十条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第十条 公司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未募足的,不得在该发行计划外发行新股。公司需要调整发行计划的,由股东大会作出决...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可以与包销商在包销协议中... 第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应当在公司各次募集股份的招股说明材料中全面、详尽披露。对... 第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第十三条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可以对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作出规定。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 第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公司的营业期限。公司的营业期限,可以为永久存续。 第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 第十六条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第十六条 依法持有境外上市外资股、其姓名或者名称登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的境外投资人,为公司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 第十七条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第十七条 依据本规定第四条所指的谅解、协议,公司可以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在境外,委托境外代理机构... 第十八条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第十八条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的更正需要依据司法裁定作出的,可以由名册正本存放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 第十九条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第十九条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可以依照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地的法律、证券交易场... 第二十条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45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会议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年会,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以上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公司...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时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前款所列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聘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的年度报告,并复核公司的其他财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支付股利以及其他款项,以人民币计价和宣布,以外币支付。公司所筹集的外币资...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所编制的向境内和境外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内容不得相互矛盾。 分别依照境内、境外法律、法规、证...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九条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之间,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 第三十条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