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可以与包销商在包销协议中约定,在包销数额之外预留不超过该次拟募集境外上市外资股数额15%的股份。预留股份的发行,视为该次发行的一部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4-08-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