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第十条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第十条 公司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未募足的,不得在该发行计划外发行新股。公司需要调整发行计划的,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核准后,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审批。
公司增资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与前一次发行股份的间隔期间,可以少于12个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4-08-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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