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第八条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第八条 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的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可以自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之日起15个月内分别实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4-08-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