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第六条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第六条 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建为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该股份有限公司一经成立,即可以发行新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4-08-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