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或者其监督管理执行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与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达成谅解、协议,对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及相关活动进行合作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4-08-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