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第二条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第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可以向境外特定的、非特定的投资人募集股份,其股票可以在境外上市。
本规定所称境外上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股票,在境外公开的证券交易场所流通转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4-08-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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