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第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第十三条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可以对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作出规定。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所要求的内容;公司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删除公司章程中有关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内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4-08-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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