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公司的营业期限。公司的营业期限,可以为永久存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4-08-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