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第十六条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第十六条 依法持有境外上市外资股、其姓名或者名称登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的境外投资人,为公司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
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权益拥有人可以依照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地或者境外上市地的法律规定,将其股份登记在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名下。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为证明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4-08-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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