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第十七条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第十七条 依据本规定第四条所指的谅解、协议,公司可以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在境外,委托境外代理机构管理;公司应当将境外代理机构制作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的副本备置于公司的住所。受委托的境外代理机构应当随时保证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副本的一致性。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4-08-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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