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事。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4-08-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