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聘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的年度报告,并复核公司的其他财务报告。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资料和答复询问。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聘期,自公司本次股东年会结束时起至下次股东年会结束时止。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4-08-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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