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支付股利以及其他款项,以人民币计价和宣布,以外币支付。公司所筹集的外币资本金的结汇和公司向股东支付股利以及其他款项所需的外币,按照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
公司章程规定由其他机构代为兑换外币并付给股东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4-08-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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