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九条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之间,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内资股股东之间发生的与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以及公司其他事务有关的争议,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解决方式处理。
解决前款所述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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