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本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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