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