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高级专家,系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3-09-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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