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三条 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在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退休年龄时,应当免去其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使他们集中精力继续从事科学技术或文化艺术等工作。特殊情况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除外。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3-09-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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