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

第十七条

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 第十七条 华侨、港澳投资者在境内投资可以委托境内的亲友为其代理人。代理人应当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8-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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