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 第十七条 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 第十七条 华侨、港澳投资者在境内投资可以委托境内的亲友为其代理人。代理人应当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8-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