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 第十八条 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 第十八条 在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区,华侨、港澳投资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成立华侨、港澳投资者协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8-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