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

第十八条

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 第十八条 在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区,华侨、港澳投资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成立华侨、港澳投资者协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8-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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