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 第十六条 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 第十六条 在境内投资的华侨、港澳同胞个人以及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企业从境外聘请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多次入出境的证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8-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