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 第十七条 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台湾投资者在大陆投资可以委托大陆的亲友为其代理人。代理人应当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8-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