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第二条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依法制订具体措施,保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5-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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