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各项活动,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5-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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