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第五条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第五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制订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时,应当听取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工作部门的意见,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支持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人力资源开发,扩大对外开放,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加速发展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事业,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5-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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