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二章 机构设置管理

第十六条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二章 机构设置管理 第十六条 国务院行政机构及其司级内设机构的名称应当规范、明确,并与该机构的类型和职能相称。
国务院行政机构及其司级内设机构不得擅自变更名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7-08-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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