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二章 机构设置管理 第十六条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二章 机构设置管理 第十六条 国务院行政机构及其司级内设机构的名称应当规范、明确,并与该机构的类型和职能相称。国务院行政机构及其司级内设机构不得擅自变更名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7-08-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