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河流外国籍船舶管理办法

第九条

国境河流外国籍船舶管理办法 第九条 外国籍船舶进入引水锚地,船长应当填报港务监督规定的表报,呈验有关船舶文书,并接受港务监督和有关部门的联合检查。
外国籍船舶出口,船长应当通过其在港代理人报请港务监督审批,然后填报规定表报,接受联合检查,经港务监督发给出口许可证,始得出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66-04-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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