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河流外国籍船舶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国境河流外国籍船舶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外国籍船舶及其船员、旅客进入国境河流港口和同邻国相通河流,禁止下列行为:(一)摄影、绘图;(二)游泳、渔猎;(三)测深;(四)在港口抛掷或排出压仓物、煤渣、垃圾、污油、含油污水等。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66-04-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