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河流外国籍船舶管理办法

第十条

国境河流外国籍船舶管理办法 第十条 外国籍船舶在同邻国相通河流内航行时,港务监督或其他有关检查机关可派员随船工作,船长应给予方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66-04-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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