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河流外国籍船舶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境河流外国籍船舶管理办法 第四条 外国籍船舶,只有根据其所属国家政府同我国政府签订的有关商船通航协定,或者获得我国政府的许可,才可以进出国境河流港口和同邻国相通河流;每次进出口,还必须依照本办法第五条和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报请港务监督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66-04-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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