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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