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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