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 第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 第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第二、三条的规定,对负直接责任的机关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根据数额多少,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8-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