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1988-12-01 共 1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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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严肃政纪,保持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 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 第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 第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假借名义或者以变相形式赠送和接受礼品: (一)以鉴定会、评... 第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礼品,是指礼物、礼金、礼券以及以象征性低价收款的物品。 第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 第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第二、三条的规定,对负直接责任的机关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根据... 第六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 第六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三条的规定,接受礼品的,根据数额多少,情节轻重,... 第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 第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三条的规定,数额较少、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表示...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赠送、接受或者索取礼品的,按照国家有关惩治行... 第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 第九条 对接收的礼品必须在一个月内交出并上交国库。所收礼品不按期交出的,按贪污论处。 第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 第十条 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行政处分,依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权限和行... 第十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各级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