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 第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礼品,是指礼物、礼金、礼券以及以象征性低价收款的物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8-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